
行測常識:法律法規(guī)考點
1.法最顯著的特征:法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性。
2.法的規(guī)范作用:指引自己、評價他人、教育一般人、預測相互間、強制違法者。
3.習慣、判例、政策、學理等屬于法的非正式淵源。
4.修憲權全人大;釋憲權全人常;督憲權全人大及全人常。
5.法律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6.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非基本法律。
7.行政法規(guī)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
8.地方性法規(guī)的制定主體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9.同位階法的效力:特別法>一般法、新法>舊法、實體法>程序法。
10.空間效力上:我國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保護主義相結合。
11.權利和義務之間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12.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人身利益、精神財富和行為。
13.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14.憲法是國家根本法,表現為:內容最根本、法律效力最高、制修程序最嚴。
15.憲法效力最高:派生普通法律、任何法不得與其相違背、是最高行為準則。
16.憲法最主要、最核心價值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17.現行憲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進行了5次修改。
18.憲法修正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19.國體=國家性質=國家的權力屬于誰:人民民主專政。
20.政體=根本政治制度=政權組織形式=權力如何行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1.居委會和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每屆任期5年,成員可連選連任。
2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和政府。
23.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2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的主任或副主任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25.特別行政區(qū)的高度自治權:立法權;財政權和管理權;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
26.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專屬于國家所有。
27.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專屬于集體所有。
28.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補償可對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29.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18+中國公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享有。
30.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1.人身自由權內容:生命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2.監(jiān)督權內容: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取得賠償權。
33.勞動與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34.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
35.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和監(jiān)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6.全國人大選舉主席、國家監(jiān)委主任、最高法院長、最高檢檢察長;決定總理。
37.全國人大有權批準省級建置;決定特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zhàn)爭與和平問題。
38.國家主席有權公布法律,發(fā)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等。
39.國務院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40.監(jiān)察委員會是監(jiān)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jiān)察。
41.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上級法院監(jiān)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
42.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
4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權責統一、誠實守信、高效便民。
44.合法行政原則:法律優(yōu)先(法已規(guī)定不可違);法律保留(法無規(guī)定不可為)
45.合理行政原則:公正平等對待當事人;考慮相關因素;比例原則。
46.行政主體要“三有”,一有“權”(行政權力),二有“名”(以自己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三有“責”(獨立承擔行政責任)
47.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管理行為。
48.具體行政行為是具有外部性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對象為特定人或事件。
49.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對象不特定,可反復適用。
50.一事不再罰是一事不再罰款。
51.行政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行政拘留。
52.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公民5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一人執(zhí)法,當場處罰,當場送達,將行政處罰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53.行政處罰聽證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4.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
55.行政復議找上級,一次機會要牢記。
56.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57.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終裁行為法院不予受理。
58.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59.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除外。
60.行政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行政主體。
61.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平等適用刑法。
62.我國刑法適用范圍:屬地+屬人+保護+普遍管轄原則。
63.時間效力上,我國刑法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64.犯罪的特征: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事處罰性。
65.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負刑事責任。
66.已滿14不滿16周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強奸、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燒殺淫掠傷投爆毒)負刑事責任。
67.75周歲以上犯罪:故意犯,可以從輕或減輕;過失犯,應當從輕或減輕;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68.刑事責任能力分三種:無刑事責任能力(無能)、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限能)、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全能)。
69.“無能”不負刑事責任: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70.“限能”可以從輕減輕: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71.“全能”要負刑事責任: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7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73.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74.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75.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76.間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77.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78.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79.正當防衛(wèi)不是犯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侵害人造成損害。
80.緊急避險不是犯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81.防衛(wèi)和避險都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要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82.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適用緊急避險來避免本人危險。
83.犯罪預備: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
84.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從輕或減輕)85.犯罪中止: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
86.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
87.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88.自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
89.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奪方向盤、高空拋物、確診新冠病人拒絕隔離并進入公共場所的、疑似新冠病人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造成病毒傳播的。
90.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對人暴力)
91.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92.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9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94.“無人”(不滿8周歲;已滿8周歲但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95.“限人”(已滿8周歲,不滿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能夠獨立從事(有效)純獲利益、與其能力相適應的行為。
96.“完人”(已滿18周歲;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97.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能力:有監(jiān)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個人或組織按順序監(jiān)護。
98.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序良俗。
99.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限人”超越其能力范圍的行為、無權代理行為。
100.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
10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人”所為;虛假表示;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
102.物權變動: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交付。
103.沒有處分權,但受讓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對價,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登記的,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只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善意取得)
104.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
105.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
106.居住權:自登記設立,不得轉讓、繼承,除非另有約定不得出租。
107.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108.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109.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權+一般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非營利法人的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110.債的發(fā)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111.無因管理成立條件:
(1)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2)主觀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客觀為他人管理事務。
112.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償還必要費用;遭受的損失可要求適當補償。
113.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
(1)一方獲得利益;
(2)他方受到損失;
(3)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114.不當得利的法律后果:返還不當得利。得利人善意:返還現存利益;惡意:返還得利+賠償損失。
115.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116.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結婚的、重大疾病未告知的。一年內申請。
117.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
118.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專用生活用品、婚前財產、人身損害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119.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含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20.法定遺囑的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