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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知識】關于刑法-共同犯罪知識點
2021-10-23 07:30
來源:政華教育

【公安知識】關于刑法-共同犯罪知識點

《刑法》第25條規(guī)定了共同犯罪的定義:“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span>

一、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規(guī)定,一個人能單獨實施的犯罪(如殺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形式,稱為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規(guī)定必須由二人以上才能實施的犯罪(如聚眾犯罪、賭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謀的故意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故意犯罪

在實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就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實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謀的故意犯罪。

在剛著手實行或者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是事前無通謀的故意犯罪。

三、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的,便是簡單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間,實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組織者、教唆者、幫助者、實行者之分的,是復雜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沒有特殊的組織形式的、松散結合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組織形式而形成的各種犯罪集團。

五、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引發(fā)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

六、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fā)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幾種情況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謂同時犯,是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

(2)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此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做“實行犯過限”的行為。

刑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這是分工分類法。實行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或脅從犯,幫助犯不可能是主犯,但有可能是從犯或脅從犯,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

七、主犯

1.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種人:

(1)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是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有兩種專門規(guī)定的犯罪集團:一是恐怖活動組織;二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聚眾性犯罪的首要分子。但聚眾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一定都是主犯。如果刑法分則明確規(guī)定對某聚眾性犯罪僅僅處罰首要分子而不處罰其他參加者時,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個,就不存在所謂的主犯問題。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2.可能是實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幫助犯。

3.對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堅持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作為主犯他的行為雖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擔的責任卻是全部責任。對于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但是如果集團犯罪的參與者實施了明顯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為,首要分子不應承擔責任。

4.主犯的處罰:沒有從重處罰,按照單獨犯罪處罰。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

八、從犯

1. 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

2. 2.從犯通常有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

(2)本人沒有實行行為,僅僅是提供幫助的幫助犯。幫助犯一般是從犯,實行犯如果起的作用較小的,也可以是從犯。

(3)3.從犯的刑事責任,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犯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九、脅從犯

1.脅從犯只能是被脅迫參加的。可以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

2.條件:被脅迫參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

3.開始被脅迫參加犯罪,著手實行后變得積極主動,不認定為脅從犯,轉化為主犯。

4.處罰: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教唆犯

1.教唆犯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認定為從犯。

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2.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共犯從屬性說(主流觀點)

1)教唆輕罪犯重罪→輕罪的教唆既遂,在輕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

2)教唆重罪犯輕罪→輕罪的教唆既遂,在輕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

3)教唆此罪犯彼罪→此罪的教唆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雙方不成立共犯;

4)教唆此罪沒犯罪→雙方都無罪,自然就談不上共犯問題。

【多選題】酒吧老板甲教唆女服務員小黃通過網絡平臺哄騙網友到酒吧消費。某日晚上,小黃約網友“風”在酒 吧見面時點了一瓶酒,報價3000元,“風”認為價格過高拒絕接受,甲威脅說不付錢就暴打“風”, “風”害怕被迫接受了此價格。之后小黃還用同樣的方式先后將5名網友騙至酒吧消費。下列說法正確 的有:(   )

A. 本案構成詐騙罪

B. B.本案構成強迫交易罪

C. 甲和小黃構成共同犯罪

D. 甲和小黃不構成共同犯罪

【答案】BC【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事執(zhí)法基礎知識。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226條規(guī)定,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 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 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依據題目中的描述,甲威脅說不付錢就暴打“風”,“風” 害怕被迫接受了此價格,屬于(一)強買強賣商品的情形,因此B項正確。酒吧老板甲教唆女服務員小 黃通過網絡平臺哄騙網友到酒吧消費,依據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處罰。因此,甲和小黃構成共同犯罪。因此,本題選擇BC選項。

【單選題】以下情況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 一方為故意而另一方為過失

B. 缺乏共同意識聯絡時的同時犯

C. 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

D. 事前通謀的事后窩藏、包庇行為

【答案】D【解析】考查要點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A選項錯誤,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為故意而另一方為過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B、C選項錯誤,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聯絡的同時犯以及故意內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D選項正確,事前通謀的事后窩藏、包庇行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確答案為D。

 

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

《自首和立功解釋》明確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的自首與單獨犯罪的自首一樣,都必須符合一般自首的條件。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幾種,在認定共同犯罪的自首時,不能離開共同犯罪人這一基本線索。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復雜性,在如何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問題上具有其特殊性,認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關鍵在于準確把握共同犯罪人所應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實”范圍。從我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看,各共同犯罪人的自首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范圍,與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體分工是相適應的。

1.主犯自首應當交代的范圍。主犯分為一般主犯和首要分子,對于首要分子,必須以承擔全案責任為自首成立的條件。因此,首要分子必須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在組織、領導、策劃、指揮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全部犯罪事實。其他主犯必須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即凡是該主犯所參與的共同犯罪的全部犯罪行為,都必須如實交代。

2.從犯應交代的范圍。從犯主要是指處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和幫助犯,對于次要實行犯,其應當將犯罪分子自己實施犯罪,以及與自己共同實施犯罪的主犯和脅從犯的犯罪事實作如實交代作為幫助犯從犯,應如實交代自己實施的犯罪幫助行為,以及自己所幫助的實行犯的行為等。

3.脅從犯應交代的范圍。脅從犯應交代的范圍包括自己在被脅迫情況下實施的犯罪,以及自己所知道的脅迫自己犯罪的脅迫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4.教唆犯應交代的范圍。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是在教唆行為的作用下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因此教唆犯交代的范圍,應當包括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自己所知道的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之后實施的犯罪行為。

 

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五個基本知識點

一、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

在客觀違法層面上,各共犯是成立共同犯罪的;但是各共犯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需要結合各自的年齡和精神狀態(tài)分別判斷。

(比如7歲的男孩和30歲的青年共同殺人,倆人在客觀違法層面構成共犯,在刑事責任方面,30歲的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7歲的男孩不到責任年齡,不被定罪)

二、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

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就是徐光華老師講的“心連心,手拉手”。只有共同行為,沒有共同故意,是共同的過失犯罪,共同的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其中,共謀屬于共同行為,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比如父親毒死孩子,母親在旁邊默不作聲,就是作為與不作為的共同犯罪,此處母親只要明知父親在毒殺,但是不管,就是共同故意的表現,就是違反作為義務的表現,如果事前共謀,共謀就是共同的作為形式,共謀不僅僅是共同故意,還是共同行為;比如父母商量好毒殺孩子,當晚母親按計劃沒有回家,父親獨自毒死孩子,倆人構成共同犯罪)。

三、部分行為全部責任

共同犯罪不分你我,所有人都需要對整體的行為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是共同犯罪(比如共同過失犯罪),每個人都只需要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單獨承擔刑事責任,不需要考慮其他人的行為。

(比如甲乙倆人共同在稻田中打獵,看見前方有一只兔子,各自開槍,結果發(fā)現不小心打死一個孩子,孩子身上只有一個彈孔,不知道到底是誰打死的。這倆人就是“共同過失犯罪”,各人只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于查不清唯一的子彈是誰的,按事實不清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倆人都無罪。

(又比如甲乙倆人共同推一塊石頭下山,山下就是稻田,結果石頭砸死了丙。倆人就是“共同過失犯罪”,各自對各自行為負責。由于甲乙共同推的石頭砸死了人,所以甲乙的推石頭行為和丙的死亡都有因果關系,所以倆人分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四、各共犯人所起作用決定刑罰輕重

雖然是部分行為都承擔全部責任,但是在承擔全部責任的基礎上,從犯會相對處罰較輕,主犯處罰較重,仍然會在承擔全部責任的基礎上區(qū)別對待。

五、中途可以加入共同犯罪,但中途加入的人不對前行為的加重結果負責

只要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還沒有結束,中途加入進來的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中途加入進來的人不對前行為人先前單獨所造成的加重結果(重傷、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一個人不需要對與自己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的結果承擔責任。

(比如甲搶劫乙,將乙打昏在地,正要在乙身上找錢包,路過的丙看到這一幕,知道甲正在搶劫,于是加入一起掏錢包。這里丙就是中途加入的搶劫。因為丙明知甲是在搶劫,所以丙和甲是心連心,又因為丙利用了甲打昏乙的行為才能進行掏錢包的行為,所以實際上也是手拉手,甲丙心連心手拉手,于是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甲之前打乙的時候下手過重了,乙后來死了,這就是搶劫致人死亡,對于這個加重結果,丙不承擔責任,因為丙畢竟沒有打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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