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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罪并罰可以判緩刑的分析及案例整理
2022-06-10 07:23
來源:政華教育

數(shù)罪并罰可以判緩刑的分析及案例整理

一、法律并沒有禁止對數(shù)罪并罰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刑罰之“刑”是罪責刑相適應的“刑”

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2〕17號),其中第二條(四)規(guī)定,犯有數(shù)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并罰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只是“一般”不適用,有一般必有但是)。但是該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對于具有本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據(jù)全案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對于檢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并據(jù)此提出量刑建議的,應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是一律不適用,那立法時就沒有必要加上這個第五條了)

從司法實踐看,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回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對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適用緩刑問題的復函》( [1998]高檢研發(fā)第16號)答復: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適用緩刑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條件是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犯數(shù)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決執(zhí)行的刑罰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案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2010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第十二條: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币簿褪钦f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只有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并不包括數(shù)罪并罰的情形。

從上述數(shù)條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總結(jié)出:第一:禁止“數(shù)罪緩刑”的規(guī)定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已被廢止,而對犯罪分子適用“數(shù)罪緩刑”的程序卻在2012年兩高頒布的司法解釋中得以固定。第二:是否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需按照具體案情來判斷,唯一標準即為罪責刑相適應。刑法并未禁止對數(shù)罪并罰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因此從法律層面上看,數(shù)罪并罰與緩刑之間并不沖突,給被告人適用緩刑,并不違法違規(guī)。

二、數(shù)罪并罰判處緩刑典型案例

1、《刑事審判參考》第217號

原甘肅省白銀市白銀有色金屬公司副經(jīng)理萬國英(副廳級)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的三罪并罰案件,并罰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最高法院孫長山法官在撰寫該案例時指出:蘭州中院以受賄罪(金額3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挪用公款罪(金額5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金額54482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但鑒于受賄、挪用數(shù)額小,沒有為行為人謀利益,所挪用之款亦全部歸還,犯罪情節(jié)較輕;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不高,故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體現(xiàn)了對犯罪的依法懲處,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2、12名被告人均數(shù)罪并罰,判處緩刑

楊冬冬、楊善陸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懷寧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2刑初249號。

3、滁州市定遠縣案例 

定遠縣人民法院2019年07月11日(2019)皖1125刑初95號判處:一、被告人謝皖蘇犯非法制造、買賣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三、安徽省2014-2020年數(shù)罪并罰判處緩刑情況統(tǒng)計

1、謝皖蘇、謝雪、張永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皖1125刑初95號

非法制造、買賣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定遠縣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11日

一、被告人謝皖蘇犯非法制造、買賣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萬國英受賄、挪用公款案

《刑事審判參考》第217號

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12日

被告人萬國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3、方新主、章捷、張繼才、彭汝發(fā)、黎亞萍五人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6)皖0202刑初396號

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4名被告人均數(shù)罪并罰,判處緩刑)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2日

一、被告人方新主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二、被告人張繼才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三、被告人章捷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四、被告人彭汝發(fā)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4、華紹貴、趙張杰、王悅誠等職務侵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皖0881刑初30號

挪用公款罪、職務侵占罪2名被告均數(shù)罪并罰,判處緩刑)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19年03月11日

一、被告人華紹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二、被告人趙張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5、汪本金、范國付職務侵占、貪污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8)皖1523刑初210號

貪污罪/職務侵占罪3名被告均數(shù)罪并罰,判處緩刑)

舒城縣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一、被告人汪本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二、被告人范國付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三、被告人葉方霞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6、被告人張某某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陳某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某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夏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5)蕪經(jīng)開刑初字第00141號

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名被告均數(shù)罪并罰,判處緩刑)

蕪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二、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三、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四、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7、楊冬冬、楊善陸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皖0822刑初249號

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12名被告人均數(shù)罪并罰,判處緩刑)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

一、被告人楊冬冬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被告人楊善陸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三、被告人楊旺根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四、被告人楊積東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五、被告人查正超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六、被告人徐永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七、被告人楊善慶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八、被告人楊華兵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九、被告人楊發(fā)明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被告人方明生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一、被告人楊學斌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二、被告人楊進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三、被告人楊南松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8、江平、張春燕、馬千里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皖0822刑初59號

危險駕駛罪、詐騙罪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0年09月17日

一、被告人江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犯危險駕駛

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零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10、朱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合同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皖1723刑初224號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合同詐騙罪

青陽縣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被告人朱某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11、李傳新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皖0422刑初264號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

壽縣人民法院

2019年09月03日

二、被告人李傳新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與上項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zhí)行,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2、戴某、丁某1詐騙刑事判決書

2018)皖0822刑266號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一、被告人戴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3、張正玉、李國新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8)皖0303刑初400號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9日

三、被告人張懷玖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4、阮結(jié)義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8)皖1721刑初118號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18年07月20日

被告人阮結(jié)義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5、柏楊、劉元超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7)皖0207刑初61號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

2018年06月07日

一、被告人柏楊犯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免于刑事處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16、鮑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8)皖0121刑初22號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

長豐縣人民法院

2018年02月11日

一、撤銷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皖0103刑初26號刑事判決書關于被告人鮑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的緩刑部分;二、被告人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7、懷寧縣鴻騰礦業(yè)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安慶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孔祥才、李鴻鳴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6)皖0822刑初91號

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非法采礦罪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4日

三、被告人孔某甲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犯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8、趙某甲、陳某、程某、林某、江某甲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5)埇刑初字第00302號

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08日

一、被告人趙某甲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犯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9、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5)蕪刑初字第00194號

挪用資金罪、受賄罪

蕪湖縣人民法院

2015年09月23日

一、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0、陳某甲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4)懷刑初字第00484號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

懷遠縣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2日

一、被告人陳某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1、喬忠祥受賄、貪污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4)蕪經(jīng)開刑初字第00069號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

蕪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14年07月28日

被告人喬忠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一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2、喬某某受賄罪、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蕪經(jīng)開刑初字第00069號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

蕪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14年07月28日

被告人喬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一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三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3、汪秋華、吳某等貪污罪,汪秋華、吳某等挪用資金罪等二審刑事判決書

2014)黃中法刑終字第00006號

挪用資金罪、貪污罪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年03月28日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零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4、張通、張強強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皖1723刑初130號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青陽縣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一、被告人張通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25、鄭家兵、魏亞飛、鄭銳超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19)皖0121刑初169號

敲詐勒索罪、詐騙罪

長豐縣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09日

四、被告人葛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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