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用!刑事證據(jù)基本要求匯總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監(jiān)察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調查及訴訟活動,包括立案、調查、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全過程。
二、遵守法定程序
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收集、審查、應用證據(jù)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觀、全面地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jù)。
三、證據(jù)概念、種類
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證據(jù)有以下幾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以上證據(j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具有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并且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四、證明對象
需要用證據(jù)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1)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況;
(2)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3)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
(4)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罪過、起因、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后果以及其他情節(jié);
(5)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6)作為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理由的事實;
(7)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8)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9)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五、免證事實
下列事實不需要證明: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guī)律和定理;
(3)國內法律及其有效解釋。
六、推定
下列事實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1)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認的事實;
(2)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3)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證明的事實;
(4)國家機關公文、證件上記載的事實。
七、舉證責任
在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公訴機關應當全面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jù),并根據(jù)法庭要求提供可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jù)。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權利。
人民法院不負有舉證責任。
八、證明標準
刑事案件不僅應當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而且必須排除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是指:
(1)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完全涵蓋案件事實;
(2)有現(xiàn)象表明某種影響案件真實性的情況可能存在,且不能排除;
(3)存在根據(jù)常識可能發(fā)生影響案件真實性的情況。
九、證明效力
原始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一般來說大于傳來證據(jù)。收集、運用證據(jù)應當遵循原始證據(jù)優(yōu)先規(guī)則。如果能夠收集原始證據(jù)的,必須收集原始證據(jù)。
十、全面收集證據(jù)
調查人員、偵查人員要全面收集、客觀制作能夠證明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起因、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后果等的物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防止片面重視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傾向。
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能夠證實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不得隱匿對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
對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jù),偵查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jù),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十一、物證、書證的提取、扣押
收集物證、書證時,應當制作提取、扣押筆錄,必要時可以同步錄音錄像、拍照。在搜查、勘驗、檢查時發(fā)現(xiàn)物證、書證時,應當通過搜查筆錄或勘驗、檢查筆錄反映物證、書證的特征、來源及其扣押情況。
經(jīng)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應當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應經(jīng)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要注明原因;相關筆錄、清單應當注明物品的名稱、特征、數(shù)量、質量等。
對物證、書證來源及提取、扣押情況有爭議的,由物證、書證收集者或者提供者進行證明。
十二、物證、書證的收集
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能搬動或者系易損壞、消失、變質及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拍照、錄像或制模。對原物拍照、錄像及制模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調取書證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難或者因保密、檔案材料管理等限制難以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復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地點、提供人姓名、單位等。書證有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對物證照相、錄像、制模和調取書證復印件的,應當對不能調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復制的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做出說明,并由制作人員和原物證、書證持有人或持有單位有關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十三、物證、書證的固定
物證、書證應當交當事人或者證人辨認,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鑒定。
對現(xiàn)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鑒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發(fā)、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應當進行DNA、指紋等鑒定,并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征、物品等進行比對。鑒定,應當全面、科學,并窮盡鑒定手段。依法應當返還的物證,應當制作足以反映原物性質、特征、數(shù)量的照片、視頻或者復制品。
十四、證人、被害人詢問筆錄
首次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是否到場。
詢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應當注明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并交由證人、被害人閱讀后簽字確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根據(jù)案件需要,詢問過程可以同步錄音、錄像。
十五、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筆錄
被調查人、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符合法律及相關。
首次訊問時,應當告知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規(guī)定;應當完整記錄被調查人(入黨信息、工作履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yè)、住址、身份證號碼、家庭成員、犯罪時住址、有無前科等情況。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并注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是否到場。
訊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應當注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讀后簽字確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偵查人員對其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六、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應當依法進行,筆錄的制作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人民警察、公安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公安、司法機關輔助人員在各自機關管轄案件時。
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客觀、全面、詳細、準確、規(guī)范,能夠作為核查現(xiàn)場或者恢復現(xiàn)場原狀的依據(jù)?,F(xiàn)場勘驗筆錄正文需要載明現(xiàn)場勘驗過程及結果,包括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名稱、位置、數(shù)量、性狀、分布等情況,尸體的位置、衣著、姿勢、血跡分布、性狀和數(shù)量以及提取痕跡、物證情況等。
對現(xiàn)場進行多次勘驗、檢查的,在制作首次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后,逐次制作補充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勘驗、檢查現(xiàn)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補充進行勘驗、檢查的,應當說明再次勘驗、檢查的原由,前后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等。
十七、辨認筆錄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辨認前應當禁止辨認人與被辨認對象見面。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偵查人員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活動應當個別進行。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對場所、尸體等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shù)量限制。
對辨認經(jīng)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十八、鑒定意見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具有法定資質,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并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相符。
偵查人員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并注明檢材送檢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huán)節(jié)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guī)則,運用科學方法獨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應當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鑒定意見應當告知相關當事人。
十九、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應當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合法。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的收集程序、方式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guī)范;經(jīng)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shù)據(jù),應當附有筆錄、清單,并經(jīng)偵查人員、電子數(shù)據(jù)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shù)據(jù)的,應當注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shù)據(jù)的規(guī)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應當注明清楚。
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應當為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復制件。是復制件的,應當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可以進行鑒定。
二十、技偵資料的轉化
偵查機關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jù)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chǎn)生其他嚴重后果,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jù)進行核實。
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二十一、量刑證據(jù)的收集
除定罪證據(jù)以外,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還應當收集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這些證據(jù)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等說明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以及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材料。
偵查機關還應當收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jié)證據(jù)。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充分收集能夠證明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差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不同的各種證據(jù)。
二十二、前科材料
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再犯、累犯或者具有犯罪前科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等證明材料。
二十三、自首、立功材料
自首證據(jù)材料一般應當包括被告人投案經(jīng)過、有罪供述以及能夠證明其投案情況的其他材料。投案經(jīng)過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被告人投案時間、地點、方式等。證據(jù)材料應當加蓋接受投案單位的印章,并由接受人員簽名。
立功材料一般應當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fā)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被檢舉揭發(fā)人的供述等。證據(jù)材料應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fā)材料的單位印章,并有接收人員簽名。被檢舉揭發(fā)案件已立案、偵破,被檢舉揭發(fā)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公訴或者審判的,還應當有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等相關的法律文書。
二十四、被害人過錯材料
偵查機關要收集能夠證明被害人具有過錯及過錯程度、責任大小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證據(jù)材料。
二十五、程序性材料的收集
調查機關、偵查機關要完善能夠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的各種程序性材料,包括搜查證、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網(wǎng)上追逃材料、通緝令、鑒定意見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材料。
(1)證明強制措施合法性的材料
對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應當隨案移送留置令、拘傳證、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金繳納憑證或者保證人保證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監(jiān)視居住通知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意見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等證明采取強制措施具有合法性的材料。
(2)證明搜查、扣押、查詢、凍結行為合法性的材料
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對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的,應當隨案移送相應的搜查證。執(zhí)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①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②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③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jù)的;
④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⑤其他突然發(fā)生的緊急情況。
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決定扣押相關涉案物品、文件的,應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并隨案移送。
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的,應當隨案移送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等能夠證明查詢、凍結行為合法性的證據(jù)材料。
(3)證明訊問行為合法性的材料
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隨案移送能夠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看守所體檢表、押解出入所證明、身體檢查記錄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