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民法常識知識點——善意取得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民法典》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等七編。民法在考試當中主要是以案例的方式出題,所以對于民法的內容要理解為主,記憶為輔。今天我們一塊來看一下物權編中的一個重要知識點——善意取得。
就應試而言,我們首先得知道善意取得這個知識點怎么考?主要有兩種考查方式:第一種直接考查,問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是什么?這種出題方式有,但比較少。更多的是第二種間接考察,以案例的方式進行考察,給一段話,一段材料,問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所以這個考點要多加理解,那我們具體來看一下此知識點:
1.善意取得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chǎn),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2.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擅自處分他人財產(chǎn)。
例:甲把自己的相機借給了乙,乙把相機以合理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并且交付。乙就是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善意的就是不知情的,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沒有處分權。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要求出讓人以合理價格把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處分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對價才能善意取得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所以若出讓人贈與給受讓人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是不構成善意取得。
(4)應當?shù)怯浀囊训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桓丁?/span>
3.善意取得法律后果
原所有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善意受讓人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例:甲把自己的相機借給了乙,乙把相機以合理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并且交付。在此案例中,丙善意取得相機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甲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丙返還原物,原所有權人甲有權向無處分權人乙請求賠償損失。
4.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遺失物、盜贓物、埋藏物、貨幣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禁止流通物等。
例:甲丟了相機,相機被乙撿到。乙把相機以合理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并且交付。在此案例中,丙不能善意取得相機的所有權。因為相機是遺失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注意: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