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門重要的部門法。我國刑法于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1997年全面修改制定,形成了一部統(tǒng)一、完備的刑法典,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刑法也隨之修改完善。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共修改補充47條,其中包括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嚴懲性侵、猥褻未成年人,高空拋物、搶劫公交車方向盤入刑等。今天我們就從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看刑法修改亮點。
2019年10月20日,大連沙河口區(qū)十歲女童被殘忍殺害,身中數(shù)刀,而施暴者居然是十三歲男孩。根據舊法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的屬于無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由于加害人僅為十三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進行收容教養(yǎng)。此次惡性案件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然而該案件并個例案件,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教育水平以及物質條件的提升,未成年人的思想日趨早熟,犯罪低齡化現(xiàn)象不斷發(fā)生,犯罪手段殘忍、影響惡劣,在公眾廣泛關注以及社會輿論推動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在刑事責任年齡中劃分了一個新的區(qū)間,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應當負刑事責任。此次修改體現(xiàn)了法對民意的尊重。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意味著并非在此年齡段只要實施暴力性行為,就應該負刑事責任,而是只有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回過頭來再看大連十歲女童案件,如果該案件發(fā)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后,那這位年僅十三歲的男孩就一定會承擔刑事責任嗎?顯然不是,只有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后才需要負刑事責任。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不僅體現(xiàn)了立法對民意的回應,同時也體現(xiàn)了立法的審慎。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以“矯治教育”代替舊法中“收容教養(yǎng)”,矯治未成年人的行為及心理偏差,以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是對社會呼聲積極正面的回應,是對低齡不法未成年人過度寬容、縱容的矯正,畢竟嚴管才是厚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