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 看出題人“奪筍”
今日為大家?guī)?a target="_blank"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color: rgb(51, 51, 51);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ursor: pointer;">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 看出題人“奪筍”。事業(yè)單位考試題庫還包含:法律知識、政治知識,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我們今天來分析一下事業(yè)單位統(tǒng)考的命題變化。
來看試題:
在司法裁判中盡量保持情與法的有機統(tǒng)一,是我國一個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司法理念。下列對傳統(tǒng)司法中“情”的含義理解不正確的是
A.情節(jié),即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具體情況
B.情理,即普通人都有的常識理性
C.情志,即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
D.情感,即司法官員個人的惻隱之心
【政華解析】答案:A。古代刑事司法中所稱的“情”,大致包括了這樣三個層次的含義:情理,即普通人都有的基本邏輯和知識;情志,即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情感,即司法官員個人的惻隱之心。
那為什么會有這么一道題呢?若從時政角度分析,確也是有來由的。首先在2020年5月8日,《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了一篇《中國古代司法中的“情”字探析》,而本題也正是出自此處,作者劉奇在文中詳細的解析了中國傳統(tǒng)的司法理念,即在司法裁判中盡量保持人情與法律的有機統(tǒng)一。另外,今年的3月20日,中國法院網(wǎng)上刊登了康天軍和閆濤的《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 全面推進公正司法》,文中提到“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善于統(tǒng)籌兼顧天理、國法、人情,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透“情理”,把抽象的法律公正體現(xiàn)到具體的個案公正中,切實以公正裁判詮釋公平正義、樹立價值導向、倡導行為規(guī)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边@便是這道題的時政來源。
但其實,從這兩年考情來看,事業(yè)單位統(tǒng)考中配備一道“法理性”的常識題已成慣例。2020年,也以子產(chǎn)鑄刑書于鼎考查法的本質和象征,2018年考了“法律不是萬能的”。這一特點表明,江蘇的法律題考查越來越偏向法律思維考查,而非具體法條應用問題?!胺l”型的題,是每年越來越少,“法理”型的常識思維慢慢是出題的主要方向。這對考生的法律素質要求其實是更高的,這也符合江蘇一向作為文化大省、注重深度、不按常理出牌的作風。
當然,這種題有時也并非需要掌握如此深厚的法學功底,或者說這么的“博學”。倒也存在一定的做題技巧,比如這道題,可以從“情”是主觀的角度出發(fā),得出情節(jié)是客觀的,自然將其排除在外。問題是技巧如何總結,如何從常規(guī)知識發(fā)散識破“難題”的面紗,這是考驗功底的。
識變化,贏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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